2013年3月31日 星期日

OO電廠更新擴建計畫「出水口導流堤、北防波堤、卸煤碼頭、連絡橋及相關設施新建工程」煤場連絡橋工程之永久及臨時工程因OO溪河川管制區變動所衍生工期及費用增加案說明


OO電廠更新擴建計畫「出水口導流堤、北防波堤、卸煤碼頭、連絡橋及相關設施新建工程」煤場連絡橋工程之永久及臨時工程因OO溪河川管制區變動所衍生工期及費用增加案說明

壹、工程概述
一、決標日:
KK公司於99.05.27取得XX電力股份有限公司XXXX發電工程處X部施工處(以下簡稱甲方)「OO電廠更新擴建計畫出說水口導流堤、北防波堤、卸煤碼頭、連絡橋及相關設備新建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之承攬契約。(詳附件1-1)

二、簽約日:
99.06.03KK公司與業主完成簽約。(詳附件1-2及1-3)

三、通知開工(NTP):
99.06.11業主來函通知99.06.14開工。(詳附件1-4)

四、施工便橋使用河川公地申請:

(一)、契約相關規定:

1.完成期限:
A.特定條款S12.(4)條規定:
NTP(99.06.14)之次日起70日曆天(99.08.23) 。(詳附件1-5)

2.申辦條件:
A.特定條款R29.3條規定:
本工程施工便橋須經過OO溪限制使用範圍時,乙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負責施工申請事宜,…。(詳附件1-6)

B.特定條款S12.(4)條規定:
若設置之路線、位置涉及河川管制區之需求時,應含完成河川公地申辦作業。(詳附件1-5)

(二)、投標前OO溪之河川管制區範圍:
管制區在於OO溪左右兩側海岸線範圍。(詳附件1-7)

(三)、投標前施工便橋之規劃:
KK公司依本工程契約相關規定及現場條件,規劃在OO溪海岸邊以及煤場連絡橋臨岸側各設置一座施工便橋(詳附件1-8)。而相關規劃內容編制於整體施工計畫書內提送各單位核定在案。

跨越OO溪之施工便橋因位於OO溪限制使用範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河川公地使用。而另一座位於煤場連絡橋臨岸側之施工便橋則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不須申請。

KK公司依據上述原則及施工邏輯在原始施工網圖內編排施工便橋之相關作業施作時程。(詳附件1-9)

   (四)、河川公地申辦作業過程:

     1.跨越OO溪施工便橋之河川公地申請
A.本公司於99.8.18向TT縣政府水利局申請「跨越OO溪施工便橋」之河川公地使用。(詳附件1-10)

B.TT縣政府水利局於99.9.16召開「跨越OO溪施工便橋」之河川公地使用申請案審查會議,由其會議結論二得知:OO溪水目前經濟部水利署第N河川局正辦理相關水系規劃;而結論一要求申請人改為XX公司。(詳附件1-11)

C.TT縣政府水利局於99.10.15召開「跨越OO溪施工便橋」之河川公地使用申請案第二次審查會議,會中由審查委員得知OO溪水系之河口水道治理計畫線與用地範圍已於99.6.30會勘變更。並會議結論要求依此修正申請報告書內容。(詳附件1-12)

D.TT縣水利局99.11.03及99.11.12辦理「跨越OO溪施工便橋」之河川公地使用申請案現場會勘。(詳附件1-13)

E.TT縣水利局99.12.10核准「跨越OO溪施工便橋」之河川公地使用申請案。(詳附件1-14)

     2.煤場連絡橋臨岸側施工便橋等假設工程之河川公地申請
A.KK公司於99.12.09催告甲方儘速辦理煤場連絡橋施工用地取得及使用河川公地(永久工程)。(詳附件1-15)
B.KK公司於99.12.29向TT縣政府水利局申請「煤場連絡橋墩基礎施工之假設工程」之河川公地使用。(詳附件1-16)

C.甲方回覆100.01.11將於煤場連絡橋工程預定施工時(100.04.01)前取得OO溪河川公地使用申請。(詳附件1-17)

D.TT市政府水利局於100.01.14辦理「煤場連絡橋墩基礎施工之假設工程」之排水公地使用許可現場會勘。(詳附件1-18)

E.TT市政府水利局於100.02.18召開「煤場連絡橋墩基礎施工之假設工程」之排水公地使用審查會議,會議結論要求將連絡橋主體結構一併申請河川公地使用許可,原臨時工程使用申請先行駁回。(詳附件1-19)

F.KK公司於100.3.10將修正完成「煤場連絡橋假設工程」之河川公地使用申請書送達甲方所屬細部設計單位,併同其所負責之主體結構申請書一併申請。(詳附件1-20)

G.甲方所屬細部設計單位於100.3.11向TT市水利局申請「煤場連絡橋工程」之河川公地使用許可。(詳附件1-21)

H.TT市政府水利局於100.04.01召開「煤場連絡橋墩基礎施工之永久及假設工程」之排水公地申請案審查會議,會議結論:本申請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另案提送相關書面資料請委員書面複審,無意見後即簽辦許可事宜。(詳附件1-22)

I.甲方於100.09.15通知KK公司之「煤場連絡橋工程(假設工程部分)」申請使用大OO河川公地許可案已獲TT市政府同意。(詳附件1-23)

五、OO溪河川管制區變動所衍生的影響:

此管制區變動所造成的影響,共計工期及費用二部分。其影響情形分述如下:

(一)、工期部分:
          依本工程核定之原始綱要網圖所示煤場連絡橋主體工程(永久工程)最早作業項目-「A2橋台、P4及P3拋石圍堰基樁基礎墩柱帽樑施作」最晚開始時間為100.03.16 (詳附件1-24),但因管制區變動則必須增設「煤場連絡橋臨時工程施作」之項目作為「煤場連絡橋主體工程作業(永久工程)」之前置作業項目;以及增設「煤場連絡橋永久及臨時工程河川用地申請」項目作為「煤場連絡橋臨時工程施作」之前置作業項目。
另外原契約之圍堰因管制區變更也須檢討其是否能通過水理分析,經檢討後原設計之圍堰尺寸必須縮小才能符合規定。
然而因為圍堰尺寸縮小甚多,以致原規劃之全面開挖方式必須改為開挖擋土支撐方式。須增設施工構台、開挖擋土鋼支撐等作業皆影響橋墩基礎及圍堰施作時程,故此部分之工期亦須重新檢討。

     1.煤場連絡橋臨時性工程施作工期檢討

而「煤場連絡橋臨時工程施作」,預計作業天數為43天,作業順序及工率分析如下表所示:

順序
細部作業名稱
單位
數量(A)
每天工率(B)
預計所需天數(D)=(A)/(B)
壹
施工土堤便道構築




1
測量及放樣
式
1

1天
2
塊石拋放築堤
M3
2,600
200M3/天
13天
3
消波塊及方塊吊放
個
90
15個/天
6天
4
路面整平
M2
3,000
1,000M2/天
3天
5
護欄設施
M
400
400M/天
1天
貳
施工便橋構築




1
測量及放樣
式
1

1天
2
中間柱打設
支
150
25支/天
6天
3
版粱架設
M3
3,000
500M3/天
6天
4
覆工鈑鋪設
M3
3,000
1,000M3/天
3天
5
護欄設施
M
1,000
400M/天
3天

共計



43天

因煤場連絡橋主體工程(永久工程)最早作業項目-「A2橋台、P4及拋石圍堰基樁基礎墩柱帽樑施作」最晚開始時間為100.03.16,故「煤場連絡橋臨時性工程」作業最晚應於100.03.15完成,而最晚開始時間為100.02.01。

     2.煤場連絡橋永久及臨時性工程河川用地申請工期檢討

「煤場連絡橋永久及臨時工程河川用地申請」作業之實際開始時間為99.12.29(詳附件1-19),實際完成時間為100.9.19(詳附件1-23) 。然而,其前置作業「煤場連絡橋臨時工程施作」最晚開始時間為100.02.01,故「煤場連絡橋永久及臨時工程河川用地申請」作業最晚應於100.01.31完成。所以實際做業天數為100.01.31~100.09.19共232天。

     3.煤場連絡橋橋墩下部結構(圍堰、基樁、基礎及橋柱)施作工期檢討
  
因圍堰尺寸變更,每個橋墩下部結構 所增加工期之分析如下表:

順序
細部作業名稱
單位
數量(A)
每天工率(B)
預計所需天數(D)=(A)/(B)
壹
橋墩下部結構--原始網圖




 一
圍堰施作
座
1

28天
1
測量及放樣
式
1

1天
2
鋼板樁打設(3型,L=12m)
M
480
40M/天
12天
3
雙層鋼板樁圍束
處
36
36處/天
1天
4
圍堰土石填築
M3
14,112
1,000M3/天
14天
二
基樁施作
支
16
1/3支/天
48天
三
樁帽及基礎擋土開挖施作



10天
1
結構開挖
M3
13,457
1,500M3/天
9天

坡面臨時穩定處理(噴凝土t=10cm,損耗20%)
M2
1,790
2,000M2/天
1天
四
基礎結構施作



14天
1
PC
式
1

1天
2
測量及放樣
式
1

1天
3
鋼筋組立



7天
4
鋼模組立



1天
5
混凝土澆置



1天
6
混凝土養護



3天
五
橋墩柱結構施作



25天
1
測量及放樣
式
1

1天
2
施工架搭設
式
1

3天
3
鋼筋組立



12天
4
鋼模組立



2天
5
混凝土澆置



1天
6
混凝土養護



5天
7
施工架拆除
式
1

1天
六
橋墩回填



5天
1
0.5~1t塊石回填
M3
380
1,000M3/天
1天
2
5~100kg塊石回填
M3
2,420
800M3/天
4天
七
帽樑結構施作



40天
1
施工架搭設
式
1

3天
1
樑底模組立
式
1

6天
2
鋼筋組立
式
1

13天
3
樑內模組立
式
1

6天
4
混凝土澆置



1天
5
混凝土養護



5天
6
拆內模



2天
7
施預力



1天
8
拆底模



2天
9
施工架拆除
式
1

1天

小計(A)



170天
貳
橋墩下部結構—變更後




 一
圍堰施作
座
1

37天
1
測量及放樣
式
1

1天
2
鋼板樁打設(4型,L=19m及17m)
M
184
15M/天
13天
3
雙層鋼板樁圍束
處
32
36處/天
1天
4
圍堰土石填築
M3
1,288
200M3/天
7天
5
施工構台中間柱打設H400x400x13x21(L=13m)
支
55
10支/天
6天
6
施工構台水平承載粱系統架設
T
70
35T/天
2天
7
施工構台複合式覆工板鋪設
M2
320
320M2/天
1天
8
擋浪堤吊放(含運輸)
塊
322
55塊/天
6天
二
基樁施作
支
16
1/3.5支/天
56天
三
樁帽及基礎擋土開挖施作



18天
1
抽水至EL+2m



4天
2
第一層擋土支撐架設



3天
3
抽水至EL-2m



4天
4
第二層擋土支撐架設



3天
5
結構開挖
M3
1,588
500M3/天
4天
四
基礎結構施作



24天
1
PC
式
1

1天
2
測量及放樣
式
1

1天
3
鋼筋組立



13天
4
鋼模組立



3天
5
混凝土澆置



1天
6
混凝土養護



5天
五
橋墩柱結構施作



29天
1
測量及放樣
式
1

1天
2
施工架搭設
式
1

3天
3
鋼筋組立



15天
4
鋼模組立



2天
5
混凝土澆置



1天
6
混凝土養護



5天
7
施工架拆除
式
1

2天
六
橋墩回填



8天
1
0.5~1t塊石回填
M3
380
1,000M3/天
1天
2
5~100kg塊石回填
M3
2,420
800M3/天
5天
3
拆擋土支撐架



2天
七
帽樑結構施作



43天
1
施工架搭設
式
1

3天
1
樑底模組立
式
1

6天
2
鋼筋組立
式
1

13天
3
樑內模組立
式
1

6天
4
混凝土澆置



1天
5
混凝土養護



7天
6
拆內模



2天
7
施預力



1天
8
拆底模



2天
9
施工架拆除
式
1

2天

小計(B)



215天

差異(B)-(A)



45天


由上表得知,因圍堰尺寸變更,以致每個橋墩下部結構施作將較原始綱要網圖所排時程增加31個日曆天。

   4.各期工程竣工期限及各階段里程碑時程檢討

          將上述影響因素放入原始綱要網圖檢討後(詳附件1-25),本工程各期工程竣工期限及各階段里程碑時程較原預定時程延後情形如下:
      
項次
名稱
契約規定時程
原始網圖預定完成日
展延天數
展延完成日
壹
各期工程竣工期限




1
第1期工程竣工
NTP次日+450天
100.09.07
0
100.09.07
2
第2期工程竣工
NTP次日+1,250天
102.11.15
321
103.10.02
3
第3期工程竣工
NTP次日+1,700天
104.02.08
0
104.02.08

第4期工程竣工
NTP次日+2,060天
105.02.03
320
105.12.19
貳
各階段里程碑




1
第1階段里程碑
NTP次日+530天
100.11.26
0
100.11.26
2
第2階段里程碑
NTP次日+870天
101.10.31
0
101.10.31
3
第3階段里程碑
NTP次日+1,210天
102.10.06
0
102.10.06
4
第4階段里程碑
NTP次日+1,560天
103.09.21
0
103.09.21

(二)、費用部分:

       本案費用變更主要分為工程項目變更所產生之工程費用追加減直接費用,因工期展延所衍生的費用兩部分。

1.工程費用
  
     直接費用費以契約詳細價目表分類方式,共分為施工費、工程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費用、環境保護設施及管理費用、品管費用、稅雜費與營業稅。

A.施工費部分

此部分費用係包括因河川管制區變動造成除須多負擔河川公地使用申請之相關規費(如每年租地費等);原契約設計之之圍堰尺寸過大(56mx56m)無法通過水理分析影響林口溪之排水功能,須重新檢討設計變更為25mx25m,而原契約橋墩基礎之開挖擋土方式亦隨之變更所增加費用。

B.工程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費用部分

  可量化部分依現場需求施作,數量追加減併入完工結算辦理;不可量化部分將本案發包施工費用之追加減金額之淨值乘以[原契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費(不可量化部分)金額(第貳.二項)]與[發包施工費金額(第壹項)]之比值編列。

C.環境保護設施及管理費用部分

  將本案發包施工費用之追加減金額之淨值乘以[環境保護設施及管理費(不可量化部分)金額(第參.一及二項)]與[發包施工費金額(第壹項)]之比值編列。

C.品管費用部分

  將本案發包施工費用之追加減金額之淨值乘以[品管理費金額(第肆項)]與[發包施工費金額(第壹項)]之比值編列。


E.稅雜費部分

  本案上述A~D費用之追加減金額之淨值乘以8%計算編列。

F.營業稅部分

  本案上述A~E費用之追加減金額之淨值乘以5%計算編列。

G.本案工程費用之各項明細費用追加減情形如下表所示:

項次
項目及說明
單位
契約
數量
追加減
數量
單價
追加減金額
備註
契約
新增
壹
發包施工費







一
假設工程







1.a
煤場連絡橋永久及臨時工程河川用地申請相關費用
式
0
1
0
A
A
詳附件1-26
1.b
煤場連絡橋臨時工程河川公有地租賃費用(100.8
~1003.7)
式
0
1
0
B
B
詳附件1-27

小計(一)





C

二
土建工程







18
臨時圍堰
座
4
-4
D

-E
詳附件1-28
18.a
符合水理分析之臨時圍堰(25mx25m)
座
0
4
0
F
G
詳附件1-29

小計(二)





H


合計(壹)=(一)+(二)





J

貳
工程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費用







二
工程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費用(不可量化部分)







8
臨時圍堰變更追加之勞安費用(不可量化部分)
式
0
1
0
K
K


合計(貳)





K

參
環境保護設施及管理費用







四
臨時圍堰變更追加之環保費用(不可量化部分)
式
0
1
0
M
M


合計(參)





M

肆
品管費用







四
臨時圍堰變更追加之品管費用
式
0
1
0
N
N


合計(肆)





N


合計(壹至肆)





P

伍
稅雜費:(壹~肆之8%)





Q


合計(壹至伍)





S

陸
營業稅:(壹~伍之5%)





T


總計





U













2.工期展延所衍生的費用

本案工期展延的時程因與其它展延因素重疊,為避免重複計算,將本案與他案工期展延所衍生的費用一併辦理。